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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及反不正当竞争》案例三: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教育器材有限公司、临沂某琴行等商标侵权纠纷
郑皓莹、张雨晴
2026-07-06 13:45
【案例基本信息】
原告: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某教育器材有限公司、临沂某琴行及其经营者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13民初73号
代理人:郑皓莹、张雨晴,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代理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案例背景
原告“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于1956年,长期从事钢琴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服务。自1987年以来,原告的钢琴产销量一直保持在国内同行业前列,2001年跃居全球第一并保持至今,2018年至2021年的营业收入总额分别约为17亿元、17.7亿元、14.4亿元及16.4亿元,是最具国际竞争力的中国乐器龙头企业和最具国际影响力的民族品牌。
原告于2007年10月15日申请注册了第6323755号“恺撒堡”商标、第6323768号“Kayserburg”商标、第6323734号“Kayserburg及图”及第6323785号“恺撒堡Kayserburg”商标,指定商品均为第15类“乐器;乐器弦轴;乐器键盘;乐器弦;吹奏乐器的管口;乐器盒;小提琴腮托;琴码;乐器制音器;乐器用弱音器”,均于2010年2月14日获得核准注册,至今有效。
“恺撒堡kayserburg”是原告2007年推出的旗下高端钢琴品牌,依托珠江钢琴集团六十余载的钢琴制造实力,由珠江钢琴技术团队与特聘知名欧洲钢琴设计名家合力研发打造,出现在人民大会堂、国家大剧院、亚运开幕式、G20峰会、金钟奖、央视春晚、国庆联欢晚会、广州国际灯光节等各种大型活动中,被国内外钢琴大师赞誉为“质量技术水准已接近世界顶级钢琴品牌”。原告“恺撒堡kayserburg”钢琴销售遍布全国各地(包括三被告所在的山东省临沂市),经过多年的使用,原告“恺撒堡kayserburg”品牌钢琴在行业内已经拥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自2009年至今多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荣誉,如于2009年获得“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级”;于2011年、2014年被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于2013年被评为“国家重点新产品”;于2014年、2015年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于2021年均入选“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等。
被告是乐器销售商,在阿里巴巴、淘宝网站开设店铺销售“恺森堡kaisenburg”品牌钢琴,并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推广。此外,被告的多条朋友圈明确表示其同时销售原告的“珠江”品牌钢琴。被告亦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恺森堡 kaisenburg”商标(下称“被诉商标”),但已被国知局于2018年发出驳回通知、驳回其注册申请。
原告故委托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的商标代理律师(下称“华进律师”)对被告提起侵权诉讼。华进律师全程代理原告在该案中的诉讼工作、执行及和解沟通,顺利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赔偿20万元人民币。
二、该案看点
(一)华进律师成功证明被告存在侵权主观恶意,影响判赔额
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是原告的销售商,且原告品牌产品本身在行业中具有极高知名度,被告理应知晓且熟悉原告旗下在先品牌的存在。从被告阿里巴巴店铺宣传及朋友圈来看,被告作为琴行及经营者,本就代理销售原告产品。而原告“恺撒堡kayserburg”品牌钢琴多次获得人民日报、央视、党委媒体、各级音乐协会等权威机构的报道,具有极高知名度。其次,被告曾在微信聊天推广时将侵权产品与原告产品进行不正当的优劣对比,宣称“(被诉)钢琴性价比很高,用料、参数都比珠江还要好”,将原告品牌产品与其侵权产品进行毫无依据的优劣对比,以不正当手段宣传侵权产品。再次,被诉商标的注册申请曾被驳回,被告理应知晓被诉商标违反商标法,但仍然使用被诉商标。
综上,被告应当知晓原告在先“恺撒堡kaysenburg”品牌的存在、被诉商标存在违法情形,但仍不进行合理避让,且被告很可能同时是侵权产品生产商,具有侵权的主观恶意。
法院经过审理认可了华进律师观点。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原告同行,并且同时是原告另一品牌“珠江”钢琴的销售商,理应知晓原告在先“恺撒堡 kayserburg”品牌的存在,却仍大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其主张不知道侵权、无主观恶意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关于该案的赔偿数额,法院也认定被告主观恶意较大,并重点考虑了这一因素。
(二)将被告朋友圈宣传销售情况纳入赔偿额考量因素
该案被告除了在电商平台销售侵权产品,亦在微信朋友圈进行推广销售。在统计侵权销售情况时,电商平台的销售额较小、也较难看出销售所涉地域范围;但是经统计,被告于2018年至2022年在其微信朋友圈至少发布了数十次侵权产品的发货信息,向相关公众展示侵权产品及发货情况,侵权钢琴产品的发货数量至少过百台,货物送达地域涉及多个不同省市地区,由此计算的侵权销售额较大、涉及范围较广、持续时间较长。
法院在酌定赔偿额时,将前述情况进行了重点考量,认为自2018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多次销售“恺森堡 kaisenburg”钢琴,销售地区除了青岛、枣庄、临沂郯城、临沂罗庄等山东省地区,还包括辽宁、新疆、江苏等其他省地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时间长、区域广、数量大。
三、法院观点及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赔偿20万元人民币。
400-883-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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