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 务 案 例 
华进服务超过3000家优质客户,以成就客户成就自己,成为客户值得信赖的伙伴。
《商标及反不正当竞争》案例五:深圳京柏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苏某彪、雷某方、熊某兵、阮某娟、钟某保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周清华、黄旭东
2026-07-20 21:25
【案例基本信息】
原告:深圳京柏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柏公司”)
被告一:苏某彪
被告二:雷某方
被告三:熊某兵
被告四:阮某娟
被告五:钟某保
审理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6民初 158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华、黄旭东,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代理深圳京柏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案情简介
该案涉及血氧仪产品商标侵权,原告为“Jumper”系列血氧仪品牌方,其产品出口到欧美、东南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原告在越南市场发现有大量仿冒“Jumper”血氧仪的伪劣产品,遂委托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的商标代理律师(下称“华进律师”)介入。经华进律师深入调查发现,上述产品系从深圳某工厂流出,在确定对方制假窝点和制假人员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阮某娟、钟某保,跨市抓捕苏某彪、雷某方归案,现场查获假品货值达64万余元,案涉总金额达150万余元,最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上述四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事案件结案后,原告针对民事损害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并最终赔偿原告所受损害。
二、争议焦点
该案争议焦点为:
(一)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该案被告苏某彪未经原告许可,委托被告雷某方、阮某娟加工,再由被告雷某方、阮某娟委托被告钟某保加工的被诉侵权商品血氧仪,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商品。被告苏某彪、雷某方、阮某娟、钟某保生产的被诉侵权商品上带有“JUMPER”标识,该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被告苏某彪、雷某方、阮某娟、钟某保未经原告许可,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第 20223528 号“JUMPER”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被告苏某彪、雷某方、阮某娟、钟某保的商标侵权行为已达到刑法规制的范畴,已被判处刑期并处罚金,生效刑事判决已实现对上述被告较强的威慑、惩戒功能,因此根据“过罚相当”原则,民事审判同一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评判时则应更多的考虑补偿功能和预防功能;判决书已查明被告的非法经营数额为644,480元,但未实际流入市场,被告苏某彪提供给元泽公司加工且已出货的标有“JUMPER”商标的血氧仪约6500个(约价值人民币923,000元);再结合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商品的产量及价格、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苏某彪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000 元,酌定被告雷某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000 元,酌定被告阮某娟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000 元,酌定被告钟某保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0,000 元。
三、代理工作
代理原告的华进律师在处理该案过程中,在关键的调查问题上有所突破,通过与快递公司多次沟通,终于使其披露了假品的发货地址,并通过线下核实的方式确认对方的制假窝点,为公安机关现场抓捕奠定基础。此外,华进律师通过刑事控告、民事诉讼两种途径共同制止侵权行为,有效弥补了原告所受损失,并进一步制止了侵权行为。
四、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主文: (1)被告苏某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京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000元;(2)被告雷某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京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000元;(3)被告阮某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京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000元;(4)被告钟某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京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0,000元;(5)驳回原告京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例评析
该案系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惩治违法犯罪的一次有效实践,通过侵权调查、刑事控告、民事诉讼等多种方式进行组合维权,达成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惩罚犯罪、制止侵权、赔偿损失的多重效果。通过前期调查的方式,确定制假窝点和制假人员,为公安机关的现场抓捕提供了有力的线索,并最终判处四名制假人员有期徒刑和罚金,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类型的刑事控告提供了参考样板,刑事案件结案后,通过民事诉讼积极维权的行为也进一步弥补了权利人所受损害。
400-883-1990
华进官方微信公众号
Copyright © 2021 电子游戏app.All Rights Reserved.粤ICP备12081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