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 务 案 例 
华进服务超过3000家优质客户,以成就客户成就自己,成为客户值得信赖的伙伴。
《商标及反不正当竞争》案例七:弗拉玛吉斯公司诉邵东市莲花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义乌市新达打火机商行、陈某娟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周清华
2026-08-03 14:50
【案例基本信息】
原告:弗拉玛吉斯公司
被告一:邵东市莲花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二:义乌市新达打火机商行
被告三:陈某娟
一审: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5民初119号
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湘知民终547号
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湘知民申17号
执行: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5执14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华、赖嘉妍、吴涛,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代理弗拉玛吉斯公司
一、案例背景
该案原告弗拉玛吉斯公司(下称“FLAMAGAS”)早在上世纪80年代便已进入中国市场,并在中国申请注册了“CLIPPER”、“可利福”商标,对可利福经典可充气打火机的外形也申请了三项立体图形商标(第3560619、5713960、10192478号商标,下称“涉案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4类“打火机”等商品上,对“CLIPPER”、“可利福”品牌及可利福经典可充气打火机外形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8年,FLAMAGAS发现,在未经FLAMAGAS授权的情况下,邵东市莲花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莲花公司”)、义乌市新达打火机商行、陈某娟(即该案三被告)制造、销售与FLAMAGAS上述商标近似的打火机商品,该商品与可利福经典可充气打火机的外形完全相同;另外,被告也在未经FLAMAGAS许可得情况下,在其宣传网站以及“中国制造商名录”网站上使用涉案商标并标明“西班牙打火机”字样,严重损害了FLAMAGAS的合法权益。
为此,FLAMAGAS委托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的商标代理律师(下称“华进律师”)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该案三被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损失等。
二、案例过程
(一)前期调查取证
在初步确认该案三被告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后,华进律师协助FLAMAGAS对上述三被告进行深入、详细的调查,充分掌握其侵权事实及规模,并通过公证固定等方式取得有力证据,为起诉作充足准备。
(二)诉讼一审
1.相关商标无效宣告程序
华进律师代理FLAMAGAS对上述三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莲花公司对FLAMAGAS据以主张权利的三项立体图形注册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无效,一审法院以三项商标宣告无效成立与否有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为由,一度中止诉讼。此后,有关商标无效宣告进入行政诉讼阶段,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相关行政判决,判决认为上述三项立体图形注册商标的立体图形部分既无“固有显著性”,也无“获得显著性”,但其中的“CLIPPER”文字标识部分具有显著性。
2.关于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打火机作为一种随身携带、单手握持使用的商品,其形状明显带有局限性,被告莲花打火机公司属于正当使用;涉案商标中的三维标识并非FLAMAGAS独创或臆造,相关公众通常会认定为打火机的一种形状,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其文字“CLIPPER”才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核心部分,FLAMAGAS宣传力度不大、范围有限,不能证明相关公众对该打火机立体图形的三维标识与FLAMAGAS的商标建立起唯一对应的关系。
3.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莲花公司在“中国制造商名录”网站上展示、销售与FLAMAGAS可利福经典打火机外形一致的打火机商品,并且在商品描述中使用“西班牙打火机/圆形纯色Clipper打火机”字样。因“Clipper”与注册商标中的“CLIPPER”读音相同,文字仅大小写区分,且又使用了“西班牙打火机”的文字进行指示性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FLAMAGAS商品或者与FLAMAGAS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4.一审法院判决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莲花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上述网站上对其打火机描述中使用“西班牙打火机/圆形纯色Clipper打火机”字样,并赔偿FLAMAGAS经济损失15万元。
(三)诉讼二审
1.双方上诉
FLAMAGAS及被告莲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均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莲花公司认为“中国制造商名录”网站并未在中国备案,网页内容也并非莲花公司编辑或提供,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FLAMAGAS补充提交了“中国制造商名录”网站与“中国制造网”以及莲花公司的宣传网站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据。
2.关于被告莲花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认为,他人通过“中国制造商名录”网站,能够搜到莲花公司的产品,并能与莲花公司取得联系。其他不相关的市场主体花费成本在网络上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宣传,与市场主体追求经济利益的常理明显不符,莲花公司系实际侵权人的可能性更大。另外,莲花公司曾在打火机使用过“CLIPPER”标识,其对“CLIPPER”打火机进行宣传的可能性大;而且“CLIPPER”早已成为注册商标,且经过长期持续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莲花公司的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由此,法院认定“中国制造商名录”网站使用Clipper打火机、西班牙打火机进行宣传的主体为莲花公司,莲花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判决结果:
最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诉讼再审
1.莲花公司申请再审
二审判决后,莲花公司不服判决结果,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非其自身所为等理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华进律师协助FLAMAGAS进一步提交答辩意见,确认原判决结合证据综合认定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由莲花公司所为,事实认定清楚,并无不当。
2.再审裁定结果
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莲花公司虽主张被诉侵权信息非其发布,但未举证证明信息的发布者,而且其他不相关的市场主体花费成本在网络上对莲花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宣传,明显与常理不符;此外,莲花公司曾在打火机使用过“CLIPER”标识,涉案宣传行为的直接获益人亦为莲花公司,综合全案证据,在中国制造商名录网站上使用“Clipper打火机、西班牙打火机”进行宣传的主体为莲花公司具有高度可能性,原审判令莲花公司向弗拉玛吉斯公司承担适当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再审法院据此驳回莲花公司的再审申请,该案一审判决结果获得最终确认。
(五)强制执行
因莲花公司未主动执行该案生效判决,华进律师继续协助弗拉玛吉斯公司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最终于2023年3月成功按生效判决足额冻结、划拨莲花公司的相应财产。至此,该案宣告终结。
三、判决结果
最终生效判决(一审判决)主文:
(1)被告莲花公司立即停止在中国制造商名录(www.china-manufacturer-directory.com)网站上对其打火机描述中使用西班牙打火机/圆形纯色Clipper打火机字样;
(2)被告莲花公司赔偿原告FLAMAGAS经济损失15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3)驳回原告FLAMAGAS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例评析
该案从前期调查取证开始,历经诉讼一审、二审、再审以及判决生效后的强制执行,总共历时五年,期间还涉及涉案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在华进律师的努力下,成功争取法院对侵权方长期以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认定并判令赔偿,及至成功执行生效判决,使得委托方在商标维权方面的长期不懈努力获得了合理回报,同时增强了以FLAMAGAS为代表的境外权利人在中国进行商标维权的信心。
该案涉及立体商标的显著性认定以及侵权认定,可供借鉴的历史案例较为少见,案情相对复杂,对同类的立体商标侵权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该案涉及互联网电商平台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准确认定商标权利人的立体商标文字部分的显著性,继而结合被告在电商平台上进行宣传、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情况,认定被诉侵权方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对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虽然该案所涉立体商标的立体图形部分显著性存在争议,但法院仍能对被诉侵权方长期以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认定并判令赔偿,对层出不穷的同类模仿、抄袭国外知名品牌及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定阻吓作用。
400-883-1990
华进官方微信公众号
Copyright © 2021 电子游戏app.All Rights Reserved.粤ICP备12081038号